作为六朝古都、十朝都会,南京的地下文物资源极为丰富。日前,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根据草案,建设项目用地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总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在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情形,草案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现场,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如果地块未经考古而进行建设会面临怎样的惩罚?草案指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