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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1-05-18     阅读次数:     字体:【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优化营商环境,缩短审批时限,科学确定考古勘探工作流程,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古勘探的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

   (四)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拟进行收储的地块,应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价格评估”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拟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在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之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工业项目地块,应由相关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市)政府“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方案审批”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类型地块,依具体情况,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提前进行考古勘探的工作流程。

   各类项目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时,由空间协调发起部门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已经完成考古勘探工作的项目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条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经费,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土地储备费用。

   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市本级项目所需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县(市)项目所需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经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可先行垫付,年末通过市、区县(市)财政划转的方式结算。

   土地开发建设期间发现文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应立即报告文物部门,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申请考古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

   (二)无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

   (三)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

   (四)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河道、堤防、水库、铁路、轨道交通、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考古勘探工作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考古勘探工作按工作时限完成。

   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本市进行考古勘探的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至12月上旬(自然灾害天气除外),考古勘探工作应在接到考古勘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考古勘探结项报告至市文物行政部门。

   结项报告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概况、勘探位置图、勘探范围图、工作目的与工作经过、工作流程、主要收获(价值初判)、遗迹定位测量图、工作过程照片及相关保护建议等。

  第九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收到考古勘探结项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处理意见,交付相关单位。需要开展考古发掘的项目,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考古发掘。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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